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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洪池、王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池,王雷,王金恒,蒋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于洪池,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雷,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金恒,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蒋建胜,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于洪池与王雷等人(2014)庆民初字第685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洪也与王雷等人已达成和解,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