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许玉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刑初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玉林,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21日羁押于海南省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于2016年5月2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12月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玉林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樊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许玉林将被害人许某1存放在家中的两张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盗出,每张存折一万元,许玉林冒用许某1的身份证到辉南镇邮政储蓄支行将存折内的两万元全部取出;2016年5月11日,许玉林将许某1存放在家中的吉林银行价值十二万元的存单盗出,2016年5月12日,许玉林到辉南镇吉林银行将存单内的十二万元全部取走。2016年5月21日,许玉林被三亚市公安局凤凰镇派出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许玉林认罪,无辩解。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许玉林与被害人许某1系亲兄弟。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许玉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明细,邮政挂失手续,取款凭单,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申请书,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玉林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玉林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玉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媛媛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