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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应苏心、谢红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苏心,谢红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应苏心,女,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谢红寨,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苏心与被执行人谢红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红寨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谢红寨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红寨所有的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