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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定州与徐敬快、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州,徐敬快,杨霞,董存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119号原告:王定州,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敬快,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霞,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董存金,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定州与被告徐敬快、杨霞、董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定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