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8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陈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713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区厦门路XXX号XXX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加永,上海嘉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岩,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一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