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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40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枣庄金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法定代表人:刘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金正公司缴纳罚款147090元。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宗。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金正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08年4月擅自占用税郭镇长汪村集体土地8228平方米建设矿井为由,认为被执行人金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金正公司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金正公司退还税郭镇长汪村非法占用8228平方米土地;2、限金正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税郭镇长汪村非法占用15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每平方米非法占用旱地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7340元整;按每平方米非法占用居民点、裸地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99750元;共计人民币147090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金正公司,被执行人金正公司未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金正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金正公司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2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3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建华审 判 员  周 琦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