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何春丽、王金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丽,王金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369号申请人何春丽,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申请人王金福,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何春丽与被申请人王金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春丽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金福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行宫西大街南侧欧逸丽庭二期GH-3-2503号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以申请人何春丽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金福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行宫西大街南侧欧逸丽庭二期GH-3-25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春丽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