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成太平、成永平等与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太平,成永平,成新平,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274号原告:成太平,男,汉族,1953年1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华,系亲戚关系,住孟州市。原告:成永平,男,汉族,1954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告:成新平,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太平,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和平东街政法家属院*号楼*单元*号。被告: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孟州市大定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汤元中,南关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华,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成太平、成永平、成新平与被告孟州市会昌街道办事处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太平、成永平、成新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成太平系2006年孟州市大定路拆迁及2007年广济药业占地拆迁时的拆户。当时原告及原告母亲张秀英(原宅基地使用证户主,现已故)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拆除,拆迁所涉及的房产及附属物已补偿到位,虽然当时的村委会领导同意给被告解决两处住宅,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一直未解决原告的宅基地问题。近十年来,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找有关部门和领导给村里做工作,并经历了调解、信访等多种程序。其间,被告和原告也曾达成过相关协议,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照约定给原告安排相应的宅基地及经济补偿。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拆迁宅基地安置补偿款36180元以及补偿2006年10月7日至今近十年的同期银行利息及交通费3000元,共计39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的调整及补偿,均应由相关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太平、成永平、成新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礼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