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乔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4006号原告乔某,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五街区。被告刘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七街区。原告乔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立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被告刘某返还原告乔某借款2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0日,刘某因房子装修需要费用借款20000元,被告当时无处借款,向乔某借款20000元,答应过后尽快还钱,并过后向乔某写下欠款条一份,可是到现在刘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但是乔某身上的病不能再等了,病情越来越严重,乔某急需20000元去治病,现在,刘某想方设法拖时间不给钱,为了活命,原告无路可走,请求法院伸张正义,依法判决刘某尽快还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钱,被告于2015年8月6日出具此欠条,至今未还。被告辩称,欠款20000元事实属实,打算卖完房子还,房子已在各个中介登记,会尽快卖房还款。被告刘某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出示的欠条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确认原告乔某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为原告乔某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某欠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此款原告乔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乔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家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美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