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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亚丽与李道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丽,李道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634号原告王亚丽,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住址一致。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昌,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林业局。原告王亚丽与被告李道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彬、被告李道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丽诉称,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陈相林、王兵因生意资金紧张,累计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李道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和李道昌催要未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滞纳金,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道昌辩称,原告诉称其借款给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陈相林、王兵6000000元不属实,事实上原告是将款借给柘城县永兴公司使用,现在柘城县永兴公司已经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应该提供汇款账单证明原告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亚丽多次将钱借给案外人豆永星经营的柘城县永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原告王亚丽的款转借给柘城县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后豆永星与陈相林、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兵、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协商,将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柘城县永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6000000元款项,直接转为向原告王亚丽的借款。原告王亚丽与陈相林、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兵、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超一日,按1%滞纳金核收。在借款协议的落款处有陈相林、王兵的签名及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豆永星、王玉勤、被告李道昌作为担保人在协议的落款处签名、摁指印。因陈相林、王兵、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返还原告本金,原告要求被告李道昌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丽将款借给柘城县永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柘城县永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6000000元借给柘城县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厂使用,后双方约定将该款转为柘城县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王亚丽的借款。原告王亚丽与柘城县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柘城县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相林、柘城县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兵在借款人处签名、摁指印,并加盖有柘城县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王亚丽与柘城县永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原告王亚丽与柘城县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王亚丽系债权人,柘城县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陈相林、王兵系债务人。豆永星、王玉勤、被告李道昌在借款协议的落款担保人处签写自己的名字及摁指印,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法确认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道昌支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依照“如超一日,按1%滞纳金核收”的约定支付滞纳金,该约定明显超出年利率36%,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李道昌辩称自己系证明人,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道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亚丽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诉讼费缓交至执行),由被告李道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杨红旗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