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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云琪申请执行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琪,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琪,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199号5-9#楼商业1-102,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32405D。法定代表人:唐继怀,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云琪申请执行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李云琪劳动报酬4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4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合肥汇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47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