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潘存斌与约麦尔阿卜来提、阿贤木牙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存斌,约麦尔·阿卜来提,阿贤木·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潘存斌。被执行人:约麦尔·阿卜来提。被执行人:阿贤木·牙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约麦尔·阿卜来提、阿贤木·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8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4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现阶段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