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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67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东生与上海农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上海农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6769号之二原告:王东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盐城市大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上海农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68047389T,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2900号8幢9号。法定代表人:董泽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与被告上海农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生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农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生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王东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兵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