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小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春,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迁安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9时许,在迁安市九江线材公司厂区6、7号线料仓内,被告人赵小春在驾驶×××号挂货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站在车后的刘士超挤在×××号和×××号两车尾之间,致刘士超因胸部损伤死亡。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春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小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小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春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小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