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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钢与刘嵘、齐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齐力,刘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560号原告:王钢,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齐力,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刘嵘,男,1977年6月9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与被告齐力、刘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钢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建宏审判员  黄珑玲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