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钢与刘嵘、齐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齐力,刘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560号原告:王钢,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齐力,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刘嵘,男,1977年6月9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与被告齐力、刘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钢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建宏审判员 黄珑玲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