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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第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秦春生诉被告文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生,文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227号原告:秦春生,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文金学,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四川省青川县。原告秦春生诉被告文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文金学已于2016年3月17日因病死亡,经向青川县公安局乔庄派出所调查,该所证实:文金学已死亡并注销户口,文金学注销户口前系独人,无同户人员,无其他家庭成员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秦春生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