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第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秦春生诉被告文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生,文金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227号原告:秦春生,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文金学,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四川省青川县。原告秦春生诉被告文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文金学已于2016年3月17日因病死亡,经向青川县公安局乔庄派出所调查,该所证实:文金学已死亡并注销户口,文金学注销户口前系独人,无同户人员,无其他家庭成员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秦春生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