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潘玉香、韩瑛与杨树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香,韩瑛,杨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潘玉香,女,1976年5月26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韩瑛,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树君,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潘玉香、韩瑛与杨树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欠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9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