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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潘玉香、韩瑛与杨树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香,韩瑛,杨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潘玉香,女,1976年5月26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韩瑛,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杨树君,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潘玉香、韩瑛与杨树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欠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9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