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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立峰诉被告北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峰,北票市公安局,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381行初6号原告黄立峰,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北票市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万树清,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博,北票市公安局章吉营派出所教导员。委托代理人刘洋,北票市公安局章吉营派出所民警。第三人王迪,男,汉族,1991年9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原告黄立峰诉被告北票市公安局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票市公安局决定改变对第三人王迪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二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黄立峰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立峰负担。审 判 长  徐志平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宸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