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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46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孙建武、王良富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武,王良富,王大宝,铜陵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466号之五申请人:孙建武,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王良富,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王大宝,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经济开发区栖凤路2707号,机构代码:66620007-6。被执行人: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栖凤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620007-6。被执行人: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栖凤路2707号(三层办公),机构代码:75296972-X。申请人孙建武与被执行人王良富、王大宝、铜陵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王良富、王大宝、铜陵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大宝名下财产捌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