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饶孔巍、刘敏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孔巍,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饶孔巍,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敏,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饶孔巍与被执行人刘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5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敏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凤维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