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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辖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绪荣与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福泰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绪荣,连云港福泰机械有限公司,单士红,张维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昆明路交汇处向东300米路南。负责人:王建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绪荣,女,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审被告:连云港福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52号楼52-6号门面。原审第三人:单士红,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第三人:张维旗,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临沂市亚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绪荣及原审被告连云港福泰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单士红、张维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7)苏0706民初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亚华公司上诉称,亚华公司住所地为临沂市××技术开发区,根据起诉地为被告所在地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至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公正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李绪荣依据其与连云港福泰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出要求一审被告返还购机款等诉讼请求,而涉案协议明确约定对于双方因执行协议产生纠纷,可向原新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协议管辖条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新浦区撤销设立新的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人民法院辖区已归入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从其双方约定确定管辖,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亚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场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