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满立与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立,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张满立,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张满立与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初字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XXX**号长城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少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