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德肖、王燕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德肖,王燕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德肖,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现住广西武宣县(裕合居家养老院旁)。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芳,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现住广西武宣县(裕合居家养老院内)。上诉人廖德肖因与上诉人王燕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德肖于2017年3月22日二审开庭当日,以其本人愿意自动撤诉为由,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案另一上诉人王燕芳没有申请撤诉,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德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德肖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廖德肖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廖德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斌审 判 员 覃奇明代理审判员 黄启平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若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