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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长分公司、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长分公司,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6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1351321XF。法定代表人仝明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长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中段58号,组织机构代码55565272-3。负责人李博,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东路八道巷17号,组织机构代码71007708-8。法定代表人种建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长分公司、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293371.17元(包括利息、执行费)。现该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