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牟明清、王家胜等与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明清,王家胜,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龙港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522号原告:牟明清。原告:王家胜。被告: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镔港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48号1幢1单元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495074。法定代表人:龙海燕,董事长、经理。第三人:龙港。原告牟明清、王家胜与被告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镔港公司)、第三人龙港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鄂72财保5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镔港公司所属“镔港918”轮所有权,禁止该轮办理所有权转移、新设抵押、质押、光船租赁等。牟明清、王家胜以本案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牟明清、王家胜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重庆镔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镔港918”轮所有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