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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清松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清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清松,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清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杨静、代理检察员黄潇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清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5时35分许,被告人叶清松无证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水源乡吴墩村前溪自然村往水源方向行驶,途经水源乡吴墩村茶布仔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叶清松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清松将被害人张某送到水源卫生院抢救,后在水源卫生院等候民警到来。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叶清松与被害人张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近亲属人民币9.6万元,张某近亲属对叶清松表示谅解。另,经鉴定,肇事车辆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灯光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叶清松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陆某、魏某的证言,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及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清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生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清松在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能在医院等候民警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清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世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雯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