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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韩三旦与白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212号申执行人:韩三旦,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白占平,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人韩三旦与被执行人白占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