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烟台三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烟台三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58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烟台三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梨景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余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烟台三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忠辉人民陪审员 汪国勇人民陪审员 辛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