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素娥、王大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素娥,王大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246号申请执行人:沈素娥,女,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王大尧,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素娥与被执行人王大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大尧去向不明,其开办的宁波江东漫天罗香饭店已歇业,股权被本院依法冻结,本案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沈素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大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王大尧尚欠申请执行人沈素娥案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25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