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鑫、赵怀仁、朱洪英、赵宇、赵薇与杨付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鑫,赵怀仁,朱洪英,赵宇,赵薇,杨付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赵鑫,男,1981年0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怀仁,男,1954年08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洪英,女,1955年05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宇,男,2004年12月0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薇,女,2012年01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付忠,男,1970年07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中宇,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赵鑫、赵怀仁、朱洪英、赵宇、赵薇与杨付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4月03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付忠、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付忠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存款(收入)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存款(收入)1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存款(收入)1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