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管小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小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551号罪犯管小华,男,1959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文盲,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二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0次、单项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管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