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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与拉萨市道圣电器有限公司、代志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拉萨市道圣电器有限公司,代志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49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拉萨市。负责人:杨云林,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顿珠,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被告:拉萨市道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温从定,职务不详。被告:代志灵,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拉萨市道圣电器有限公司、代志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格桑措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洛丹次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