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81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龙海纸业商行与张伟、张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龙海纸业商行,张伟,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龙海纸业商行。法定代表人刘海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庆安县。被执行人张晓峰,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庆安县。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龙海纸业商行与张伟、张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张伟已部分履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