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文春与郑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春,郑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136号原告:陈文春,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山,广西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展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军,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文春与被告郑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文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陈文春负担。审判员  许耀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雅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