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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行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通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通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行终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183号。法定代表人谢志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启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韵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东兴街江畔路。法定代表人尤晶勇,职务局长。负责人王天剑,通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江涛,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物通公司)因请求确认被上诉人通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通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8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物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左韵琦,被上诉人通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王天剑及委托代理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广东物通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违反证据规则采信与被上诉人通河县国土资源局有利害关系的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单一证言,否认生效法律文书与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确认的事实系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被上诉人通河县国土资源局为已被法院查封的案涉土地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合法;以及认定上诉人请求国家赔偿无法律依据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通河县国土局答辩称,被上诉人不存在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被上诉人已经对A0512号房产所在土地使用权办理查封登记,履行了相应的协助执行义务。被上诉人已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债权可能无法实现的后果与被上诉人合法行政行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8行初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通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邓德广审 判 员 范晓军审 判 员 赵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朝之悦书 记 员 徐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