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民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超、曹云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超,曹云,河源市天悦电讯有限公司,河源市铭悦电讯有限公司,河源城市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友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源市力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超,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云,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天悦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文明路万厦虹景商业街*****号门店第一至第*层。法定代表人:冯创新。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铭悦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学前坝小区兴源东路南边F路西边吉祥楼*幢***号*楼。法定代表人:冯文。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城市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永福路北边、大同路东边、娴兰中学西边时代花园7栋第1层15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冯超。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友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建设大道***号友力商务大夏*座*楼。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勇、罗锋梅,均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河源市力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曹伟平。上诉人冯超、曹云、河源市天悦电讯有限公司、河源市铭悦电讯有限公司、河源城市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友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源市力信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5民初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原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74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河中法立通2号,通知上诉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2017年4月17日,本院进行问话调查,告知上诉人于庭审后三日内缴纳上诉费21674元,逾期交费,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案件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超、曹云、河源市天悦电讯有限公司、河源市铭悦电讯有限公司、河源城市电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卢子铭书 记 员 黄纯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