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时树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树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树珍,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服刑于福建省闽江监狱,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安人员押回,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树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树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时树珍来到东港市××镇××村,趁徐某某家西屋无人之际,从窗户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1100元、魅族NOTE手机和OPPO手机各一部以及机械手表一块。随后,被告人时树珍趁李某某家东屋无人,从房门进入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100元及VIVO手机一部。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将被盗钱款消费,将被盗物品丢弃,被盗物品未作出价格评估。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树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临时寄押审批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解回再审函及被告人时树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树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时树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时树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树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时树珍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树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时树珍退赔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100元、李某某人民币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