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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3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3月4日被杭州市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20日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转为社区康复三年。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庄某出庭,指控:2016年12月底某日,被告人张勇从一名叫“荣某”的男子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三包,用于自吸。2017年1月4日21时,被告人张勇在本市拱墅区和睦路150号裟婆桥社区西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右侧衣服口袋里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8.87克);在其左侧口袋内的香烟盒里又查获两包甲基苯丙胺晶体(分别净重8.97克、6.22克)。被告人张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