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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改菊和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改菊,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王改菊,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改菊与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