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雷与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雷,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620号原告:余雷,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组织机构代码152467304。法定代表人:满孝敏。职务,总经理。原告余雷与被告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余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余雷负担。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