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字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安云与张艳琼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安云,张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645号申请执行人魏安云,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谭坝乡。被执行人张艳琼,女,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河西镇。本院在执行魏安云申请执行张艳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陕0902民初111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经济损失3261元及诉讼费100元。被执行人张艳琼向申请执行人魏安云支付了3324元,下余37元申请执行人魏安云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陕09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