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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固镇县迎驾商行与王小利、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镇县迎驾商行,王小利,陈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880号原告:固镇县迎驾商行,经营场所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西段。经营者:张荣淮,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光,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利,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陈英,别名陈玉英,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固镇县迎驾商行诉被告王小利、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固镇县迎驾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镇县迎驾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固镇县迎驾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固镇县迎驾商行负担。审判员  潘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