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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谭贵友、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贵友,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谭贵友,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永清县。谭贵友申请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贵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2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卫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