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523号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波县玉屏办事处时来新区江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32219167H。法定代表人黄永梅,该公司经理。被告:韦珊,女,1991年6月28日生,住荔波县。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世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全修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