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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吴乃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吴乃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藕塘村拆迁恢复楼3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895401-6。负责人:张玉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乃志,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4849元、能耗费230元、违约金(以507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乃志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154元及违约金(以507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