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伟、孙岳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孙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天津市南开区捷希肿瘤医院护士,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孙岳,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孙岳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伟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0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