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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伟、孙岳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孙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天津市南开区捷希肿瘤医院护士,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孙岳,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孙岳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伟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0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