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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利敏与王玮、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敏,王玮,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2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敏,女,194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南阳市中心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克剑,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豫宛制药厂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玮,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鸿雁电器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杨怡蓉,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退休职工,住同上,系王玮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榜,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院工作人员,住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金侠,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该院工作人员,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王利敏因与被上诉人王玮、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利敏与王玮系同父(父亲:王书同)异母姐弟关系,王利敏系王书同与前妻所生女儿,在河南南阳居住,王玮在西安与父亲王书同共同生活、居住。王书同系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离休干部。2011年之前,王利敏与父亲几无联系,2011年之后,王利敏逢年会探望父亲。王书同于2015年10月去世,据王玮之妻与王书同姐妹王书勤的微信记录可证明,王书同去世前曾交代丧事从简,不通知自己姐妹及王利敏等人。王利敏在原审中诉称,其与王玮系同父异母姐弟关系,父亲王书同系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离休干部。其与父亲父女情深,来往频繁。2016年1月29日,其和姑姑打电话谈及给父亲过94岁生日之事时,姑姑才告知其,父亲已经去世,其伤心难忍。王玮非法剥夺其对父亲的遗体告别权、瞻仰权、吊唁权、知情权。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玮、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侵犯其对父亲遗体的告别权、瞻仰权、吊唁权、知情权成立,公开在报纸上赔礼道歉;2、王玮、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3、诉讼费王玮、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负担。王玮辩称,父亲去世前已经要求丧事从简,给王利敏等人不要通知,其母亲安排丧事,自己只是遵照父母的意愿执行。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未到庭应诉,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无向子女告知义务,不同意王利敏的诉求。原审法院认为,王利敏父亲王书同去世后,按照我国习惯,王利敏有对父亲进行悼念的权利,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王玮与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王利敏负有通知义务,且王玮与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并未故意隐瞒和阻挠王利敏的行为。另,王书同对自己的丧事早有安排,王利敏主张王玮与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具有通知义务,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王利敏要求法院确认王玮与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侵犯其对父亲王书同遗体的告别权、瞻仰权、吊唁权、知情权成立,公开在报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王利敏要求王玮与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王利敏已预交,现由王利敏自行负担。宣判后,王利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依法享有对其父亲遗体的告别权、瞻仰权、吊唁权、知情权等,王玮作为其同父异母的兄弟,在其父亲去世时,王玮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其到场进行吊唁等活动,但故意隐瞒,给其造成心理和精神的极大伤害。2、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作为其父亲追悼会的组织方,没有通知其参见追悼会,非法剥夺其对父亲遗体的告别权、瞻仰权、吊唁权、知情权、实属侵权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玮、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承担。王玮辩称,其父母生前对后事有约定,有安排,其父亲去世时其母亲还在世,其父亲的后事都是按照父母相互约定的办理,这也是对其父亲的尊重,其父亲去世时92岁,王利敏探望其父亲的时间累积不足20天,王利敏在起诉状中称,其父亲在2015年8月份去世,王利敏在2016年2月才从其姑姑处得知,印证了王利敏与其父亲平时很少联系,是王利敏自己对其父亲漠不关心,放弃了对其父亲生前和身后事的知情权,父女之情有名无实,王利敏也从未履行赡养义务,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理应向其父亲忏悔,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辩称,王书同在其医院本人档案里亲属关系里没有王利敏,且其医院也没有组织追悼会,其医院当天去的是一位副院长及一位医生,其医院没有违法剥夺王利敏的权利,其医院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王利敏与王书同系父女关系,王书同去世后,根据我国的公序良俗,王利敏作为子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父亲遗体进行悼念。2015年10月28日王书同去世,王利敏于2016年1月29日才知道其父亲去世的事实,导致王利敏无法对其父亲遗体进行悼念,既有王利敏未被告知的原因,也有王利敏未经常探望其父亲,未在生活上对其父亲进行经常性照顾的原因。王玮作为王利敏同父异母的弟弟,在其父亲去世后应告知王利敏该情况,但王玮的该告知义务并非法定的义务,王利敏以王玮未向其告知为由,认为王玮侵权,无法律依据。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是王书同退休前的工作单位,王书同退休后,就不再去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作,王书同去世后的相关悼念活动均是王书同的家属安排、办理,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没有义务通知王利敏。故王利敏上诉称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没有告知其父亲死亡的情况,构成侵权的理由,无法律依据。综上,王利敏主张王玮、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侵犯其对父亲王书同遗体的告别权、瞻仰权、吊唁权、知情权不成立,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王利敏已预交,由王利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宏审 判 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