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亚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亚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632号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伦市向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曲士君,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职务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合信用社主任。被告:魏亚新,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503270281吗,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无职业,住所地海伦市雷炎大街817号果品小区*单元***室。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亚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魏亚新给付原告贷款本金495000.00元及利息69545.8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27日),本息合计564545.82元;2.要求对被告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魏亚新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粮食收购在原告处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可以在人民币500000.00元整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原告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海伦市共合镇内海望公路南侧共合镇志华农副产品经销处共计三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为原告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权证号为200916083、200916084、200916085,以上三处房屋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原告提交提款申请书,原告于当日向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的指定账户划出495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8.75‰,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逾期按借款利息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魏亚新于2017年5月24日前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5000.00元及利息69545.82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方法至本息履行完毕时止;二、若被告魏亚新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魏亚新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共合镇内海望公路南侧共志华农副产品经销处三处房屋,房屋他权证号为200916083、200916084、200916085),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945.50元,减半收取计4972.75元,由被告魏亚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激光审 判 员 王立海人民陪审员 李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战如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