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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8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琳柯、方树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琳柯,方树梅,谢均初,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8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石琳柯。申请执行人:方树梅。被执行人:谢均初。被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定代表人:杨进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琳柯、方树梅与被执行人谢均初、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均初、龙胜各族自治县大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协助国土部门为申请执行人石琳柯、方树梅办理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8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桂笙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