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河北众一担保有限公司、李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众一担保有限公司,李涛,河北众一担保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66号申请人:河北众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涛,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众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案外人辛兴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的大众牌轿车一辆、案外人包长利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的大众牌轿车一辆、案外人耿春梅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的东风骐达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李涛所有的位于黄骅市捷馨家园x号楼x单元401室(房证号为XXXX)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三、申请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上述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宇 来自